一、本公告制訂的背景
為落實以“提升·創響”為主題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按照稅務總局的部署,在我省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基礎上,結合廣東實際,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進一步推進我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
二、本公告的適用范圍
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以“嚴控風險、企業自愿”為原則。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狀況與出口退(免)稅管理狀況的差異,明確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區的出口退(免)稅管理情況,合理確定實施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范圍。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出口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條件:
1、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2、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3、具有CA數字證書或稅務數字證書;
4、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明確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1、明確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或其他途徑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經CA數字證書或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數據,免予提供紙質資料。
電子數據包括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生成的電子數據。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進項抵扣憑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已有與出口企業申報數據相印證的電子數據,不需另生成電子數據報送。對需報送的沒有電子數據的紙質資料,出口企業應將紙質資料生成電子數據報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數字證書”代表企業真實身份,作用類似企業公章,利用“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交易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資料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2、明確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申報責任,出口企業應準確無誤申報與紙質憑證內容相符的退(免)稅電子數據。
3、明確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應先通過預申報,在排除錄入錯誤后,方可進行正式申報。
4、明確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申報的受理時間,為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接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5、明確了主管國稅機關對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出具的出口退稅相關文書,可套印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印章,并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反饋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自行打印。出口企業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紙質證明。
6、明確主管國稅機關依法開展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工作時需要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出口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7、明確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資格。
因違反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而被取消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經整改合規的,可在一年后重新確定為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企業。
8.明確本公告實施時間為2017年6月1日(申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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