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當局和葡萄牙共和國主管當局關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利息)第三款第一項第六目和第二項第五目所適用機構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簽署。
《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利息)第三款第一項第六目和第二項第五目,增列了可享受利息免稅待遇的國有全資機構。新列入的4家中方免稅機構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新列入的1家葡方免稅機構為葡萄牙中央銀行。
按照《協議》規定并經兩國主管當局確認,《協議》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并適用于自2017年6月1日起發生的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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