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制訂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稅務總局決定在部分地區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在全國范圍內推進擴大試點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部署,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基礎上,結合廣東實際,積極穩妥地擴大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
二、本公告的適用范圍
廣州、珠海、佛山三市及其他地級市各一至兩個縣(區)國稅局(分局)管理的出口企業。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開展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地區及試點企業條件。
廣州、珠海、佛山三市全面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其他地級市選擇一至兩個縣(區)國稅局(分局)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具體試點單位由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公告。
開展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出口企業條件:
1.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2.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3.具有CA數字證書或稅務數字證書;
4.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明確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1.明確試點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或其他途徑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經CA數字證書或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信息,免予提供紙質資料。電子信息包括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的影像掃描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數字證書”代表企業真實身份,作用類似企業公章,利用“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交易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紙質憑證資料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信息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2.明確試點企業應先通過預申報,在排除錄入錯誤后,方可進行正式申報。
3.明確試點企業申報責任,試點企業應準確無誤申報與紙質憑證內容相符的退(免)稅電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不予受理。
4.明確實行無紙化申報的受理時間,為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接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5.明確了主管國稅機關對試點企業出具的出口退稅相關文書,可套印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印章,并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反饋給試點企業,由試點企業自行打印。試點企業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紙質證明。
6.明確主管國稅機關依法開展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工作時需要試點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試點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7.明確試點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試點資格。
8.明確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實施時間為2016年5月1日(申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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