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還稱,通知執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2011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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