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辦稅人員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要求,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推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
二、《公告》制定目的
通過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進一步厘清征納雙方責任,確保涉稅(費)事項的辦理是納稅人真實意愿的表達,確保簡政放權和稅制改革的紅利落到誠實守信的納稅人和辦稅人員身上,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并依托稅收實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和精準化管理。讓守法者盡享優質服務,讓違法者無處遁形。
三、《公告》起草依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四、《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含義、范圍、實名登記辦理渠道、實名登記辦理要求等。
一是闡釋了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含義。稅收實名制管理是指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費)(含社保費,下同)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采集、核驗、確認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確辦稅人員身份及辦稅授權關系的前提下為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費)事項。
二是明確了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辦稅人員范圍。辦稅人員是指負責辦理涉稅(費)事項的人員,具體包括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為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納稅人授權的其他人員。納稅人為個人的,辦稅人員為其本人或其稅務代理人或經其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是明確實名登記的含義。實名登記包括實名認證和辦稅授權關系綁定。實名認證是指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驗和維護。授權關系綁定是指確認辦稅人員與其所服務納稅人之間的辦稅授權關系,明晰辦稅職責。
四是明確了實名認證采集的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人像信息等辦稅人員必須提供的信息。
五是明確了實名登記的渠道。明確辦稅人員可通過稅務機關或電子辦稅等渠道辦理實名登記。從辦理的便利性考慮,推薦通過電子辦稅渠道辦理。
六是明確了實名辦稅人員辦稅授權關系綁定的要求。
七是明確了實名辦稅的要求。規定: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身份與實名登記信息進行實名信息驗證,驗證通過的方可辦理涉稅(費)事項。
八是明確了需采集、核驗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實名信息的業務情形。
九是明確了實名辦稅人員信息變更要求和變更方式。規定: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需及時在電子辦稅渠道或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授權關系或代理行為發生變更或提前終止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應當及時通過電子辦稅渠道或前往稅務機關,更新維護辦稅授權關系。
十是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責任。明確廣東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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