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更新時間:2013-10-31 02:41:16 點擊率: 3331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為減少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差錯率和疑點,進一步提高申報和審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企業進行正式退(免)稅申報的前置條件。即:收齊按規定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退(免)稅申報憑證和資料;按規定進行退(免)稅預申報;經稅務機關預申報審核,企業預申報的退(免)稅憑證信息與退(免)稅憑證管理部門的電子信息核對無誤。
(二)明確了企業對稅務機關預申報審核反饋結果中,因企業申報的退(免)稅憑證信息無與之對應的相關退(免)稅憑證管理部門的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無法通過預申報審核的處理方法。
(三)明確了生產企業按本《公告》進行退(免)稅申報時,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稅依據,及生產企業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辦法申報單證不齊或者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的處理方法。
(四)明確了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到期時仍因申報的退(免)稅憑證沒有相關退(免)稅憑證管理部門的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無法通過預申報審核的,可以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公告》規定的資料,報送資料后其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限的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因信息傳遞問題,給企業造成損失。
(五)明確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生產企業(即“先退稅、后核銷”的企業),不適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稅申報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公告》的執行日期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以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