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近日,我公司董事會決定采取按股以現金分紅的方式,對2007年的未分配利潤170萬元分紅。具體做法是將分紅款分成12個月,以工資的形式付給股東。請問以工資形式付分紅款可否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其中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而分紅款是指股東憑企業投資者身份享受的投資回報,應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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