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稅返還要并入所得繳稅
——更新時間:2009-06-01 10:47:05 點擊率: 3443
某公司是屬于固定資產增值稅退稅試點范圍內的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規定,該公司購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以先征后返的方式返給企業。那么,企業取得的這部分增值稅稅款是否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發生的“購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以先征后返的方式返給企業所有”雖然屬于財政性資金,但不屬于財稅〔2008〕151號文件所說,“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的情況。
因此,該公司取得的購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返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對此項收入沒有明確規定為不征稅收入,不能按財稅〔2008〕151號文件執行。因此,該公司取得該項增值稅返還收入,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