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構成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稅費
——更新時間:2009-05-06 03:22:46 點擊率: 2905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如何正確理解相關稅費,是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關鍵。
一、取得非現金資產需要繳納的稅費
企業以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非現金資產,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契稅。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存貨、固定資產(設備)對外投資或換取其他資產,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以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換取其他資產,應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換取非現金資產(含換取目標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權,不含換取目標公司的股權),應當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投資于房地產企業用于開發,或者房地產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5.企業以各種方式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規定的免稅范圍外,其他情形須要繳納契稅。
二、相關稅費的會計處理
1.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契稅共同構成非現金資產的成本。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應納增值稅額,而不是銷項稅額,因此,與增值稅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計入當期損益(營業稅金及附加)。
2.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納的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四稅一費”)的會計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或非貨幣性交易,應納的“四稅一費”計入取得非現金資產的成本。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非貨幣性交易采用成本模式情形下,應納的“四稅一費”計入換取的非現金資產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非現金資產作為對價的,應納的“四稅一費”,沖減所有者權益。
3.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除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時,繳納的“四稅一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相關稅費的所得稅處理由于企業繳納的“四稅一費”可以在發生的當期扣除,因此,凡計入當期損益的“四稅一費”不作納稅調整,凡未計入的應當作納稅調減處理。相應地,構成非現金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稅費,只能是增值稅銷項稅額和契稅,而不能包括“四稅一費”,否則非現金資產在折舊、攤銷或處置時會造成重復扣除。
例1:2006年6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團內Q公司收購其持有的S公司100%的股權,并于當日起能夠對S公司實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兩公司在企業合并前采用的會計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所有者權益的總額4404萬元,P公司凈資產6000萬元,其中股本4000萬元,盈余公積1400萬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550萬元,未分配利潤50萬元。P公司向Q公司支付如下:現金3431萬元,產成品成本1000萬元,公允價值1400萬元,舊設備原價800萬元,累計折舊400萬元,公允價值500萬元。自建房屋原價900萬元,累計折舊300萬元,公允價值7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為5%,不考慮土地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S公司在合并后維持其法人資格繼續經營,合并日P公司應確認對S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分錄為(單位: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S公司44040
累計折舊7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5500
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7500
貸:產成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80
固定資產——設備8000
固定資產——房屋9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350
現金34310。
所得稅處理:以非現金資產換取股權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應調增所得=(1400-1000)+(500-400)+(700-600-35)=565(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3413+1400+500+700+238=625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