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秾嵤l例》第83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問題:如果被投資方為小型微利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其稅率低于投資方的稅率,投資方分到的股利是否要補交稅款? |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 ?。ǘ┓蠗l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ㄈ┰谥袊硟仍O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BR>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投資方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利不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那么為免稅收入,不用對分得的股利按稅率差補繳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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