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2008年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稅率為9%。我公司在異地設立分公司進行生產經營,所得稅稅率33%。2008年實行法人所得稅制,請問:我公司如何進行納稅申報?稅率不同,如何合并納稅申報?盼國稅總局回復。謝謝!
回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28號)的規定: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據此,貴公司應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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