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近期,我市對城市進行重新規劃,在近郊建立了工業園區,要求市區的企業搬遷到工業園區,并支付搬遷企業一定的搬遷補償。我們企業也在搬遷的名單內。請問,企業取得的搬遷費如何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你企業搬遷到工業園區所取得的搬遷補償屬于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那么,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并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你們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應按下列方式處理企業所得稅。
第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企業如果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