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股東由中資公司及未在國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公司組成。近日,公司董事會決定以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由股權溢價形成)增加注冊資本。財務人員不知該業務是否需要納稅,特向當地國稅機關咨詢。
股本增加是否涉及稅務處理,應區分股本增加的來源,即企業是以留存利潤增加股本,還是以資本公積增加股本;股東是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可見,甲公司以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增加股本,不涉及納稅調整。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依此規定,甲公司董事會作出用未分配利潤轉股決定時,投資企業應確認收入,也就是甲公司可將該項轉股業務分解為兩項業務來處理,一是利潤分配,甲公司向投資企業分配股息、紅利。二是投資企業用分得的股息、紅利重新投資于甲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對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繳企業所得稅。而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甲公司應按10%的稅率,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股東)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部分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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