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預收款要計繳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0-04-23 09:10:46 點擊率: 3463
問:建筑企業預收收入是否作為收入計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測量。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3.已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因此,建筑企業的預收收入應按上述規定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