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為資源綜合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我公司符合“新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的相關規定。同時,我公司為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規定,我公司也可以適用過渡政策 (包括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 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及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問題:新稅法第三十三條與過渡政策的低稅率過渡的安排,及兩免三減的安排是否可以同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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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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