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和傭金稅前扣除有新規嗎
——更新時間:2009-04-22 12:02:27 點擊率: 2847
國家稅務總局雖然在《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的代理手續費按不超過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標準據實扣除,支付的傭金按不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標準據實扣除。請問,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企業是否仍按原標準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一)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二)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該《通知》還明確,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新稅法實施之日至該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按該通知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