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問題
——更新時間:2009-08-21 09:35:48 點擊率: 3736
問題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請問:其中的補充醫療保險準予扣除數指的是按比例計提數還是當年在規定范圍內實際發生的數額?如果準予扣除數僅限于實際發生數,那么年底多計提的部分是否要作納稅調整?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BR>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三十五條 ……。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BR>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實際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只是提取了未實際支付,需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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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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