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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負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出差的差旅費及機器設備保修期內廠家的工程師前來修機器的住宿費,而不支付修理費。不屬于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可稅前扣除。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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