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總機構不向分支機構提供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導致分支機構無法正常就地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首先,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如該二級分支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可以確定為應就地申報預繳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其次,對確定為就地申報預繳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督促總機構限期提供稅款分配表,同時函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責成總機構限期提供稅款分配表,并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未盡責的,由上級稅務機關對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規定嚴肅處理。
二、關于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的企業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問題
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涉及到跨區利益,跨區法人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并準確計算經營成果,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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