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在以后年度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2009-02-24 04:14:56 點擊率: 3156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