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單位安排了一部分實習生參加實習,并給他們發放一些生活必需品作為實習報酬。請問我們單位購買的這些生活必需品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42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包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年終加薪和企業依據實習合同為實習生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可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企業以非貨幣形式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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