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置殘疾人 工資支付可加計扣除稅收
——更新時間:2009-05-14 03:12:17 點擊率: 354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于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針對此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二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是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是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