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經營范圍為: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聯絡、咨詢、市場研究等非經營性行動的外國公司中國辦事處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登記應如何辦理?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見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第六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后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并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該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聯絡、咨詢、市場研究等非經營性行動的外國公司中國辦事處,按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文規定在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登記備案);待項目完工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該辦事處如果沒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后結清稅款。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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