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分別與A公司及B公司打了兩個官司,起訴事由: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與A公司是直接打官司,與B公司是第三被告人。我公司最終都敗訴,補償浙A公司經濟損失38萬元,賠償原告B公司經濟損失4.5萬元。請問,這42.5萬元補償款能不能在所得稅前抵扣。因為對方單位收到我公司的補償款應該作營業外收入入賬,征收所得稅,我公司作營業外支出入賬,在計算所得稅時應不應作調整? |
回復意見: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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