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注意區分自行計算扣除范圍還是需備案管理。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主要包括:(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除此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此,企業在發生損失時,首先要對照上述規定,看實際所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屬于可自行計算扣除范圍還是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如果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則及時扣除,避免延誤時間;如果不在上述規定以內,則要報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扣除。
第二,注意損失報批的時間。(一)損失發生的年度與實際扣除的年度應一致。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因此,企業應于2011年2月15日前將需要報批稅務機關的資產損失及時向稅務機關進行申請,損失發生的年度與實際扣除的年度應一致。例如,某企業2009年10月25日發生一起事故,價值120余萬元的設備發生爆炸,該設備已計提折舊70萬元,企業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損失50萬元。對此項財產損失,企業直到2010年6月才請有關單位對此損失進行鑒定和審核,并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和審批。這樣,企業的該項損失不能在2009年度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而只能在2010年度扣除,損失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二)過期未申報扣除的損失處理。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明確,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但可以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所以,企業對于當期的損失應早作處理,屬于自行計算扣除類應及時在當期申報時進行扣除,屬于稅務機關審批類要盡早報批。
(三)損失補償收益可在以后進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納稅人在發生財產損失時,可先按有關規定將損失進行稅前扣除,在實際收到補償時再確認收入或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假設某企業2010年11月購入材料70萬元,運輸途中發生盜竊,損失計30萬元,當地公安機關出具了相關證明,但有關財產保險證明票據不知去向,故未申請稅前扣除。2011年7月,公安機關破獲該盜竊案,企業保險票據也被發現,獲得保險公司20萬元賠償,企業才申請扣除。如果企業及時申請扣除,可在2010年少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
第三,注意相關資料的報備及處理。(一)發生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二)按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核的損失,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四,其他注意事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該是實際處置后產生的損失,對于企業未實際處置的減值損失在財務上可以作為利潤的減除項,但在企業所得稅前則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事項。權益法計算的股權投資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無法辨別事項應盡量減除自身責任。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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