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票據能否稅前列支?
——更新時間:2010-03-24 03:51:04 點擊率: 4311
問題內容: 我公司外籍人員回國時買了部分辦公用品帶回公司,我們折合人民幣后予以報銷,這部分費用能否列支?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規定: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境外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取得境外票據,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并在稅前列支。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