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2008年若其利潤為虧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為盈利),可以在2009年度進行稅前彌補嗎?其彌補期限是否為5年?
答:所得稅前可以彌補的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而不是會計利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比如2008年)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2009年-2013年)。2008年虧損能否彌補及彌補期限與2007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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