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設備購置費可抵免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07-27 11:29:26 點擊率: 3032
近日,A市某建筑施工企業詢問,2008年公司按照財政部和安監局下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規定的標準計提了安全生產費用380萬元,計提時列入了施工成本,同時計入其他應付款,實際使用時沖減其他應付款。
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后,企業按規定計提的2008年安全生產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綜上所述,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企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如何處理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因此,企業在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所得稅處理時,可以比照國家頒布的相關的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來進行操作。
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而《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的具體要求處理,在所有者權益“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列報,不再作為負債列示。《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關于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費用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各項費用,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費用等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
根據上述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從2008年開始,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相當于對股東的分配,既不屬于企業已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也不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所以從2008年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后,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上述某建筑施工企業為例,該企業在向稅務機關進行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將計入施工成本的安全生產費用380萬元全額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應注意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還規定,企業按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儲備購建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資產時,按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對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護設備等,企業應當按規定計提折舊,計入有關成本費用;按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儲備支付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等費用性支出時,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這就是說,企業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相應增加的安全設施相關支出可以直接扣除。因此,在國家沒出臺有關安全生產費用財稅政策新規定之前,企業還需把握以下兩點。一是對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護設備等計提的折舊可在所得稅前扣除;二是按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儲備支付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等費用性支出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另外,企業還需要注意,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險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