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從上述規定看,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不屬于免稅收入。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一)企業取得的各類政府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財政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因此,退還的增值稅是否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主要看是否有專項用途,且是否為經國務院批準的資金,由于目前沒有關于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是有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的相關文件,所以,福利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既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免稅收入,應納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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