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合同收入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更新時間:2009-02-25 02:52:21 點擊率: 2951
原保險合同收入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在會計處理上,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對于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對于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包括金融保險取得的收入。即原保險合同的收入應屬于提供勞務收入。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與會計準則確認條件基本一致。保費收入金額確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保險企業應按保險合同的全額保費收入計入應稅保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保險企業支付的傭金不得直接沖減保費收入。退保費可沖減收入總額,但此前按原確認的銷售(營業)收入計算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扣除項目,應作納稅調整。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
在會計處理上,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
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并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并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保險人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本期依據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余額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部分,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為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本期依據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對保險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按照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1%;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15%;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05%;其他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