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當如何準確申報扣除有關資產損失
——更新時間:2010-08-25 08:49:40 點擊率: 3407
一家油氣田公司,2009年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了幾筆資產損失,理由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是,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稅務機關認為他們列支的部分資產損失不符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不允許在稅前列支這些損失。企業財務人員之間對此意見有分歧,一直爭論不休,因此打電話向稅務部門咨詢。
油氣田企業每年財產清查后,都有大量的資產需要報損,這些資產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性資產,又包括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為了進一步規范對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該文件雖于2009年4月16日發布,但是執行時間卻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此,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該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報損這些資產時,應當歸納類別區別對待,同時還要注重損失證據的收集,正確處理有關資產的損失。
能夠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
能夠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按照稅務管理方式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兩部分。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不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
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損失,主要包括: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3.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6.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7.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8.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
上述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損失,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認真統計有關項目,及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上述能夠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雖然簡化了審批項目和程序、明確了審批的時間。但是,不論這些資產損失是否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強化了對資產損失在證據方面的認定。因此,企業應當嚴格對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相關條款的規定,對各類資產損失,要注重收集有關證據資料,對當前缺失的證據,抓緊時間補充完整,確保證據確鑿、資料齊全,并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
其他需要注意的方面
需要強調的是,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當是企業損失的凈值,也就是說,損失的資產應當減去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可收回金額、追償款、累計折舊等,資產損失的凈值才能申報損失。
另外,對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