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營有限公司由甲、乙兩自然人投資成立,其中甲占60%投資額,乙占40%投資額。2010年5月向稅務機關申請廢業。
一、該企業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如下。
(一)資產情況:各類資產合計72萬元,其中貨幣資金1萬元,存貨45萬元,固定資產原值19萬元,累計折舊13萬元,固定資產凈值6萬元,應收賬款20萬元。
(二)負債情況:各類負債50萬元,為應付賬款。
(三)所有者權益情況:所有者權益共計22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2萬元,未分配利潤10萬元。
二、清算期間,企業發生如下業務:
(一)處置各類存貨收入50萬元,存貨處理完畢;固定資產未處置,經有權評估機構評估,可變現價值合計10萬元。
(二)收回應收賬款13萬元,另有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7萬元,已報稅務機關批準核銷。
(三)支付應付賬款42萬元,另有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8萬元。
(四)發生清算費用5萬元,清算稅金2萬元。
(五)企業剩余財產由甲、乙投資者按各自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企業所得稅需注意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國稅函[2009]388號),又將清算所得計算公式具體化為: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資產處置損益。資產處置損益=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
1.資產的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2.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交易價格比較好理解,就是資產處置所收回的資金。而資產可變現價值是指資產未處置時的評估價格,具體操作時企業可以按照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值作為可變現價值。但不容回避的問題是,如果企業未處置的資產較少,而強令其進行資產評估,可能引起稅企矛盾,這需要有關部門出臺進一步的政策。但起碼企業賬面存在未處置的房產等大額資產,應進行資產評估,并查清資產去向,同時注意繳納銷售(或視同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
3.應收款項的處理。企業清算時,應對應收債權進行回收清理。經清算確屬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可以確認為清算損失,但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進行審核審批,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應收款項”不得確認為清算損失。在填報《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時,經報批同意核銷的應收款項,其“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欄內為減除該應收款項的余額;未經報批同意核銷或未報批的應收款項,其“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欄內填應收款項的凈值。
在本例中,資產處置損益=(貨幣資金可變現價值-貨幣的計稅基礎)+(存貨交易價格-存貨的計稅基礎)+(固定資產可變現價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收賬款交易價格-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1-1)+(50-45)+(10-6)+(13-20)=2(萬元)。
(二)負債清償損益。負債處置損益=負債的計稅基礎-清償金額。納稅人償還各類負債時,已無法支付的債務應當按照規定記入企業的清算所得,即在填報《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時,“清償金額”欄內填不計入無法支付的債務。
在本例中,負債清償損益=應付賬款的計稅基礎-清償金額=50-42=8(萬元);這樣,本例中企業清算所得=2+8-5-2=3(萬元);清算企業所得稅=3×25%=0.75(萬元)
(三)預提或待攤性質費用的確認。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清算時,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其中,預提費用由于尚未發生,并且由于企業已改變持續經營方式,不需再支付相應費用,因此可視為已無法支付的債務,記入企業的清算所得;待攤性質費用由于已經發生,可視為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可以確認為清算損失。
按照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清算時可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因此,如果以前年度虧損在5年期限內,企業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清算后個人所得稅需注意的問題
私營有限公司等含有自然人股東的公司,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注意對資產分配環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本例中,企業剩余財產金額=1+13+50+10-42-5-2-0.75=24.25(萬元);甲投資者分得剩余財產=24.25×60%=14.55(萬元),則甲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稅=(14.55-12×60%)×20%=1.47(萬元);乙投資者分得剩余財產=24.25×40%=9.7(萬元),則乙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稅=(9.7-12×40%)×20%=0.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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