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求是》雜志社等單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7-12-15 10:42:22 點擊率: 3938
國稅函〔2007〕3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執行統一的稅收政策,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求是雜志社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847號)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329號)第四條關于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合并計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及所屬分支機構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標準,按企業所得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