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問題通知如下:
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一)項中“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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