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798號
北京、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陜西、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現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發生的轉讓實體類債權損失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有關規定,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發生的實體類債權轉讓損失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由于實體類債權以“打包”方式轉讓,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先以清單上載明的損失金額(損失清單見附件)在稅前扣除。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應依據該行報送的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確認的實體類債權轉讓損失的證明資料,按規定逐筆逐項進行審查核實,如有不實,應調整該行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法補征稅款。
二、各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協助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對該行2007年度申報的實體類債權轉讓損失進行審查核實,如有不實,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和資料反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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