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現對民族自治地方減免分享企業所得稅工作流程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民族自治地方減免所得稅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減免地方分享部分企業所得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一項法定稅收優惠,是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統籌謀劃、規范流程、明確責任、堵塞漏洞,既要全面保證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依法貫徹實施到位,又要嚴肅財經紀律,嚴格稅款征收、補繳、抵頂、退庫等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不得混淆稅款預算級次。
二、民族自治地方減免分享所得稅工作流程規范
(一)制定工作流程規范的要求
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和優化納稅服務要求,規范民族自治地方減免所得稅信息在不同崗位之間的采集、傳遞和使用,納稅申報期后定期開展稅收政策、預算級次的檢驗工作,確保適用稅收政策正確,減免稅信息傳遞流暢,稅款預算級次準確無誤,依法發揮民族自治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作用。
(二)規范民族自治地方減免所得稅信息傳遞
稅務機關依據減免稅文件或者受理納稅人申報經稅政崗位確認的減免稅信息,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及時登記并推送至稅收征管、稅源管理、納稅服務、規劃核算、稽查等崗位,作為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和稅務機關內部管理的依據。不具備數據信息推送條件的,應采取書面方式流轉至上述各崗位。分別按以下情形處理:
1.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政府批準減免企業所得稅文件附減免稅企業名單的,稅務機關應采集、登記、傳遞減免稅相關信息。
2.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政府規定的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未附減免稅企業名單的,稅務機關要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及管理規定,做好受理納稅人備案及享受優惠政策相關工作。省稅務機關要以公告形式明確受理減免稅備案的時間、程序等具體操作規定。
減免稅備案內容,應當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識別號、減免稅政策、減免稅種、減免方式、起止時間、預算級次等。
(三)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備案
對于本條第(二)項第1目情形,稅務機關依據減免稅文件和納稅人申報情況在后臺登記、傳遞相關減免稅信息。對于本條第(二)項第2目情形,辦稅服務廳人員受理納稅人備案資料并進行形式審核。
主要審核要點:一是備案資料是否齊全。二是對備案資料進行基本邏輯關系判斷。
(四)減免企業所得稅信息的使用
征管崗位根據減免稅信息及時完成企業所得稅稅種認定,并同步維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相關減免稅數據信息。納稅服務、規劃核算、稽查等部門以減免稅信息作為開展納稅服務、稅收會計監督、稽查選案和審理案件的信息來源,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三、稅收票證的開具
(一)省稅務機關要與財政、國庫等部門研究商定稅款繳庫實現方式,明確預算級次的填列方法,對紙質繳款書分票或分行次(“一票多稅”業務實現地區)填寫繳庫金額及預算級次,對電子繳款書采用相同處理方式發送國庫。
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稅收票證備注欄注明“民族自治地方稅收優惠”及所繳稅款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以便準確進行稅款的匯總繳庫。
(二)民族自治地方減免分享所得稅辦理退庫時,稅務機關應當參照原稅款繳庫預算級次,開具稅收收入退庫書。
四、管理要求
(一)規范工作流程。各省市稅務機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科學有效、傳遞及時、不同崗位間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流程,切實加強內部監管、全面實施減免稅陽光操作。
(二)加強后續管理。一是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結束后,將民族自治地方減免稅作為后續管理的一項內容,重點比對政策依據、備案手續、稅款入庫級次等。二是把這項稅收政策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內部審計和工作督導內容,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外部監督。對于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和存在重大管理隱患的,要查找原因,明確責任,認真整改。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9日
(對稅務系統內只發電子文件)
信息公開選項:依申請公開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承辦
辦公廳2015年6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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