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
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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