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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