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現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時間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施行時間。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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