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所便函〔20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有關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以下簡稱“歸集表”),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等要求,現就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歸集表”的填報
按照97號公告要求,“歸集表”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增加“歸集表”的表單名稱和選擇填報情況。相關企業在填報“歸集表”的同時仍應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以下簡稱“明細表”),“明細表”的填報以及“歸集表”的校驗規則如下:
1.“明細表”的“研發項目明細”可以不再填報;
2.“明細表”的“合計”行的第14列“計入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等于“歸集表”的序號9“九、當期費用化支出可加計扣除總額”;
3.“明細表”的 “合計”行的第18列“無形資產本年加計攤銷額”等于“歸集表”的序號10.1“其中:準予加計扣除的攤銷額”;
4.“明細表”的“合計”行的第19列“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合計”等于“合計”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二、 上述事項已向金稅三期提出業務需求。
三、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附注和匯總表的采集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通知》(財會〔2014〕7號)等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和97號公告的規定,已向金稅三期提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關表單和“匯總表”的業務需求。
四、 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及時調整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采集等相關軟件,確保納稅人納稅申報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采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在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內部進行匯算清繳輔導時,應當廣泛輔導宣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附注”的相關變化。
(三)對于涉及研究開發項目較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導入等有效方式幫助納稅人報送“匯總表”等。
(四)在事中補充指標、事后各類風險指標模型設計過程中,各單位應當充分運用“歸集表”、“匯總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附注”的相關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2017年1月23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