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
(一)開發項目位于深圳市轄區內的,計稅毛利率為15%;
(二)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3%。
二、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
企業發生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采取按開發產品成本利潤率的方法確認利潤時,開發項目位于深圳市轄區內的,成本利潤率為1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發〔2009〕60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深地稅發〔2009〕17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0年3月17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等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利潤情況,調整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和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成本利潤率,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
(一)公告統一了原經濟特區內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毛利率,確定具體標準為:
1.開發項目位于深圳市轄區內的,計稅毛利率為15%;
2.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3%。
(二)公告明確開發產品視同銷售,采取按開發產品成本利潤率的方法確認利潤時,不再區分開發項目位于原經濟特區內外,成本利潤率在深圳市轄區內統一確定為15%。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發〔2009〕60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深地稅發〔2009〕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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