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預提稅優惠政策的細化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考慮到上述所得,均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應該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以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但由于取得上述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者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按照國際慣例,對此類所得一般按照較標準稅率為低的稅率征收預提稅,所以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預提稅所得,實行20%的法定稅率。
又因為,在過去的稅收立法中,對外國資本、投資以及專有技術的引進都采取了鼓勵措施,通過降低稅率等方式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予以減免稅,而且在處理國與國之間稅收實際執行政策問題時,主要通過雙邊稅收協定談判來解決,因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據此,本條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房、外資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對下列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一)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三)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四)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與原外資企業所得稅關于此類稅收優惠政策相比,本條作了較大的調整。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項規定沒有明確具體優惠方式到底是減稅還是免稅?又是如何減免的?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本條對企業所得稅法涉及的上述幾個重要問題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對于這部分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是20%的法定稅率,根據本條的規定,減按10%的優惠稅率征稅。這樣,10%稅率作為稅收優惠,境外投資者就可以按照20%的法定稅率回到其國內進行稅收饒讓抵免。
二、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這部分所得的取得主體是外國政府,而且是貸款給中國政府的,往往是帶有一定的援助意義,其利率也相對較低,給予其貸款利息所得免稅,有利于中國政府獲得更多的外國政府貸款,以更好地滿足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資金需求。
三、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有利于緩解我國國內經濟建設發展的資金緊缺,應該給予稅收優惠上的鼓勵措施。這里的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是一個先底性條款,為了應對現實情形的復雜性,給國務院一個授權,使得國務院可以根據實踐情況的需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對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給予免稅待遇,而不必修改本條例,既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也保持了條例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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