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發[2009]36號:財稅扶持的“中小企業”判定標準
——更新時間:2009-11-18 12:01:12 點擊率: 2933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去年下半年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中央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加大財稅、信貸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出現了積極變化,但發展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實到位,企業負擔重,市場需求不足,產能過剩,經濟效益大幅下降,虧損加大等。為此,近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下稱意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出29條意見。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環境、緩解融資困難、加大財稅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領導。
意見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政策
意見對于加大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可以歸納為以下方面:
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
二是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1、國家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信后續會有具體的扶持政策出臺。
2、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征收率僅為10%。
3、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
4、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
5、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
三是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凡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
此為,還有為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的政策規定。按照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支持中小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以上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資金以及地方政府將安排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符合《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的規定,屬于不征稅收入。
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也是間接地稅收扶持政策,可以實現遞延所得稅的好處緩解一時的資金困難。
中小企業的判定標準
國發[2009]36號主要為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的判定根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從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方面,結合行業特點區分。
中小企業標準為:
1、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2、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3、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4、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5、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中小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有差別
中小企業公司制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25%,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與中小企業的判定標準不盡相同。除工業、建筑業以外,中小企業標準沒有資產總額的分類。所以中小企業并非都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
另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優惠更進一步,范圍再次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