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2018年,為落實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進行了修訂。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推出簡化小型微利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措施。
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文件規定的相關條件。上述政策規定如進行調整,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執行。
(二)簡化措施
1.簡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填報。小型微利企業原則上僅需要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項目中的10個數據項;“有關涉稅事項情況”項目中的數據項為選填內容,只有當小型微利企業發生這類事項時才需要填報;免于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項目中的數據項。
2.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等6張表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項目,按照申報表體系的設計要求,應當通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等附表后匯總生成。為減輕小型微利企業填報負擔,《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相關附表,可直接將相關項目金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的相應行次。
3.明確其他表單填報規則。除《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中規定的表單外,如未發生其他事項,小型微利企業無需填報其它表單。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主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主要是通過該表計算的,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仍需填報該表。
三、實施時間
《公告》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按照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相關閱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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