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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對照

——更新時間:2007-04-17 11:34:27 點擊率: 3663
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對照

   2007年3月16日,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鑒于新法在納稅人、稅率、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與現行稅法有諸多不同,本文將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加以歸納,以備讀者比較。
  納稅人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一)國有企業;(二)集體企業;(三)私營企業;(四)聯營企業;(五)股份制企業;(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
  稅率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應納稅所得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
  (一)生產、經營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扣除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四)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除上述項目外的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得扣除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收優惠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前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前款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繼續執行。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特別納稅調整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稅收征管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注:本文僅就新《企業所得稅法》與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有關條文加以比較,不涉及依據現行稅法制定的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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