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落實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修改決定,取消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以下簡稱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回應納稅人關切,提高納稅確定性,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以下稱《公告》),明確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操作實施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非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應在匯總納稅的年度中持續具備《公告》第二條規定的三個條件:
(一)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取得納稅人識別號;
(二)主要機構、場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能夠按照本公告規定準確計算本機構、場所的稅款分攤額,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稅務機關如何在辦理匯總納稅事項時做好服務納稅人及內部協同管理工作?
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對于符合匯總納稅條件并選擇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要切實確保其匯總納稅申報事項辦理順暢,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不得以信息系統不支持等為由延緩納稅人完成申報事項。
按照《公告》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及時交互信息和溝通聯絡,對跨地區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進行協同管理。除季度終了和年度匯算清繳期滿后三十日內主要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和被匯總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間相互傳遞有關申報信息外,還應確保對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同一稅務事項處理一致,對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上級稅務機關決定。在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以前,不得影響納稅人正常申報。
三、非居民企業可以從何時開始按照《公告》規定匯總納稅?
按照《公告》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為減少納稅人負擔,便于遵從,《公告》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還視是否在公告施行前已經匯總納稅兩種情形,分別明確過渡辦法。
非居民企業在公告施行前未匯總納稅,但2018年度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公告》規定匯總納稅,已辦理2018年度季度預繳申報的,不做調整,季度預繳稅款可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匯總納稅應納稅款中抵減。非居民企業在公告施行前未匯總納稅,需要自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起按《公告》規定匯總納稅的,當年度全年季度預繳和年終匯算清繳均應按《公告》規定執行。
四、非居民企業在公告施行前已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如何辦理匯總納稅?
非居民企業在公告施行前已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公告》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在公告施行后可以選擇按《公告》規定匯總納稅;也可以選擇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2018和2019兩個年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但自2020年度起,季度預繳申報和年終匯算清繳申報一律按《公告》規定匯總納稅。
相關閱讀: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9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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