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損失不再有扣除限額
根據相關定義,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在舊《企業所得稅法》中,股權投資損失是有扣除限額的。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有關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三)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不過,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相關政策發生了變化,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該文件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后,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該政策的執行比較符合企業經營實際,簡化了會計核算,減少了稅收負擔。
此次6號公告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一個關鍵信息,就是股權投資損失,只要符合稅法的要求,就可以單獨作為一項費用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這意味著原稅法下關于投資(轉讓)損失稅前扣除的限制性規定已經無效,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有關要求雖然還沒有直接廢止,但與公告的內容沖突,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按公告的規定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
股權投資損失扣除在報表中如何填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中有關投資損失扣除填報口徑規定,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投資(轉讓)損失應按實際確認或發生的當期扣除,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投資損失補充資料”的相關內容不再填報。即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第47行有投資轉讓、處置所得,數據來自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經過報批的財產損失可以直接填列在此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投資損失補充資料”的相關內容即原表式中第一、二、三、四、五年的內容不再填報。
股權投資損失扣除政策注意要點
結合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有關規定,6號公告再次強調對權益性投資損失一次性扣除時,但納稅人在具體扣除時還需注意兩個方面:一是雖然股權投資損失不再受限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因為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規定,除企業自行計算扣除以外的資產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二是6號公告要求以前年度剩余的股權投資損失要在2010年度一并結算,對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存在的疑惑進行了解答,即企業對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必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再出現非當年的損失不會給予扣除了。
例如,某企業2010年度發生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損失1000萬元,2009年度未彌補損失100萬元。即使企業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只有800萬元不足以彌補該損失,企業也不再需要向后結轉,而是直接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并將損失歸集填報至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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