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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利

打擊“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關于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理解與適用

——更新時間:2014-12-24 09:58:43 點擊率: 3179

“卡丹”到處有,“狐貍”漫山走;“老爺”被偷車,“鱷魚”全國游;“金利來”,愁!愁!愁!

這首打油詩曾經風靡一時,它生動形象地描繪出了知名品牌被“傍”的無奈。

作為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傍名牌”現象近年來備受關注。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此條款被認為是針對“傍名牌”的明確規定,為有效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這一難題確定了方向。

權利沖突導致“傍名牌”出現

“傍名牌“這個詞語普遍被認為最早出現在1999年年底,發生在當時非常火爆的VCD產業,后來逐漸蔓延到服裝、食品等各個行業。此后,“傍名牌”現象不斷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受到“傍名牌”困擾的國內外名優企業越來越多,查處難度越來越大,“傍名牌”現象成為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嚴峻問題。

“傍名牌”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沖突。由于兩者均屬商業標識權,但注冊機關不同,且企業名稱登記實行分級管理,相同漢字很可能由不同經營者分別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注冊或者作為商標注冊,甚至會有經營者惡意“傍名牌”,故意將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進行注冊或使用,誤導公眾。

北京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嘉鵬介紹說,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以及企業注冊登記的相關規定不協調,存在銜接上的空白,造成認定難、查處難,令“傍名牌”者有可乘之機。

國家有關部門對“傍名牌”現象十分關注,工商部門多次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查處了一批影響重大的“傍名牌”案件。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打擊“傍名牌”專項執法行動。在專項行動中,全國工商機關共查處“傍名牌”案件1.61萬件,案值3.48億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案件236件。

在廣州市工商局2014年年初公布的“傍名牌”十大案例中,美贊臣、皮爾·卡丹、BURBERRY、松下等知名商標紛紛“中槍”。其中皮爾·卡丹假授權案非常典型——某公司在自營男裝上使用“皮爾卡丹國際××公司授權”字樣,兩個月內售出商品貨值12.5萬元。經工商機關核查,該公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的空殼公司,從未對當事人的服裝經營進行授權和監制。廣州市工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法給權利人更有力保護

2012年12月24日,備受關注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對此,新華社報道的標題為《我國擬修法遏制惡意搶注、“傍名牌”等商標侵權行為》,《新京報》的主標題為《“傍名牌”屬于不正當競爭》。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修正案草案初次提交審議,直到最后新法公布,都沒有變化。

現行《商標法》沒有關于商標和企業名稱沖突時如何解決的條款,《商標法實施條例》雖然有相關規定,但保護對象僅限于馳名商標。由于利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行為愈演愈烈,在類似沖突案件中給予商標權利人充分的法律保護成為各界的共識。

2001年《商標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些注冊商標市場知名度較高,非權利人擅自將其作為企業字號使用時,就算沒有突出使用,也會導致市場混淆、誤導公眾,但此情形又不屬上述司法解釋所稱的行為。另外,將他人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同樣會出現誤導公眾的危害后果,但又不能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上述兩種情形,在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實務中一般是按照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理的,例如前面提到的皮爾·卡丹假授權案。基于上述現實情況,此次《商標法》修改,在第五十八條正式明確了這一點。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喬萬里也指出,事實上,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廣為應用,本次修法把司法解釋的內容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意義重大。

北京百世福達時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浩指出,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保護的對象包括所有的注冊商標權利人以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保護對象比較廣泛,對商標權利人給予了更高層次的法律保護。

具體適用需結合實際

但是,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并未明確規定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哪一條款進行處理,在實踐中如何適用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江西省撫州市工商局法制科的黃璞琳認為,在工商行政執法實務中,對經營者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除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外,還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四章的有關條款進行查處。

黃璞琳分析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使用,足以讓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生產者或提供者產生誤解的,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認定為“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轉致《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查處。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在除商品本身及其包裝之外的場合,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進行使用,足以讓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生產者或提供者產生誤解的,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查處。

喬萬里律師告訴記者,美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歷經200多年,也不能完全杜絕和避免“傍名牌”這種現象。他認為應該在侵權成本上進行調節,讓“傍名牌”行為無利可圖,執法機關加大力度打擊一批,市場優勝劣汰自我調節淘汰一批,消費者主動放棄一批。他說:“隨著新《商標法》和其他配套法律法規的施行和廣泛宣傳,‘傍名牌’現象會減少,但不會一蹴而就,仍需執法機關積極監管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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