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標法》,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新《條例》在便利當事人方面作出多項規定,細化了新《商標法》的相關條款,使其更便于操作,更有利于社會公眾簡便快捷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筆者認為,新《條例》在便利當事人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
修改后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注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注冊的標記范疇。為配合這一規定,新《條例》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盤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
(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采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
(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
新《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于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明確了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
新《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在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為使其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影響,繼續下一步的注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新《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
目前,快遞行業蓬勃發展,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及《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注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新《條例》規定,除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
五、完善了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
新《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新《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新《條例》還明確了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六、明確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
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此規定有兩個要求: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愿將自己的商業合同交主管機關備案,認為涉及商業秘密。3個月的時限要求相對較短,不便于當事人行使權利。此次《條例》修改,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為“許可備案”,同時取消了3個月時限,改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此外,新《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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