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非法人營業單位的材料
——更新時間:2015-04-14 09:42:26 點擊率: 8572
1、《營業單位開業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出資人)蓋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資金數額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蓋章蓋章);
4、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加蓋公章);
5、主管部門(出資人)主體資格證明;
6、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7、營業單位地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備案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營業單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設立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申請開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適用本規范。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出資人加蓋公章。